提出如下问题:
大成方略咨询问题:非房地产企业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厂房)涉及的税收有哪些?增值税及附加、契税(未办房产证,不需过户的话是不是就不用交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具体的税率及税收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建厂房转让需要缴纳10%的增值税,城市维护税的税率为7%,县为5%,明教育费附加为3%,
二手房的契税一般都是在过户的当天缴纳。没有房产证先不用缴纳契税。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应重点关注转让收入、扣除项目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 收入的认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 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如何确定,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情况: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1.关于土地款、旧房评估价估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关于契税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3.关于评估费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4.关于印花税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为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