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以子公司的股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2.转让股权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
3.两个全资子公司合并,是否属于打包出售?涉及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对外成立新公司属于股权转让,会涉及到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2、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印花税。3、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