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的限售股股东利润分配红利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内,利润分配时,是否可以按限售股股东一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是统一交税的,后来为了鼓励股民们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基本原则就是股票拿的时间越长,获得分红时交的税越少;再后来,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拿的时间长取得的分红干脆免税了。(现在只讲有效的政策)
有效的政策核心就三条:
1、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
2、股票持股一个月以上到一年之间,分红减半交税;
3、股票持股一个月以内,分红全额交税;
注意:这个政策的最终文件依据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别参照之前的老文件了。
还有几条重要的规定也是必须要知道的:
1、新三板的股票分红和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政策是一样的;
2、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要看分红时间:在解禁前分红的,不考虑持有时间,就按以前的文件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解禁后分红的,从解禁日开始算持有时间。从理解上,就把限售股解禁当做新买到股票就好了;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分配个税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