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电话费&个税问题

2018-06-15 07:11:34
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手机因公需要产生的电话费,如果公司以工资方式发放给个人,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否有相关文件?扣除标准等...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如果是以补贴形式发放,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提供发票,以报销形式发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审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对这部分也是这样认定的。

通讯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公务费用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报销的通讯费均是用于公务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
  1、必须要有发票凭证,应该还要求员工提供通讯公司开具的通讯费大类的明细账单。如果遇到税务稽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证明该费用的实质,是会被直接要求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将通讯费作为补贴直接打入员工的银行卡工资或直接发放现金的(即非报销形式),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内部补贴制度在制定时应考虑到不可能全部员工都有公务所需,不同部门员工的公务所需是有差别的。

北京市规定每人每月通讯费扣除标准为300元。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