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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合同、开票及个税问题

2018-06-21 15:42:2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制造业,制造的设备卖到外地,并在当地安装调试。但有时会请人搬运、拆卸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由于对方不愿意开票,开不到票。应该怎么操作呢?之前我司是和对方个人签了个临时用工的合同,按天计费。金额平均在2000左右。1、我们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劳务费发票?2、如果实在开不到,能如何操作?3、该类人工费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4、个税是按何标准缴纳?由公司承担还是个人承担呢?5、有没有相关规定,金额达到多少要求必须开具劳务费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税(2012)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列入工资薪酬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季节工、临时工不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取得发票。
因此,1.如果企业与临时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则以工资列支,不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
2.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要看贵公司与对方签定是什么合同,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3.如果工资形式,按工资薪金的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劳务报酬形式,按劳务报酬的标准代扣代缴,a、劳务报酬 按次计算,800以下免税,800-4000 扣除800后20%计算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b、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c、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4.按劳务报酬的,超过附件1第五十条规定的标准的,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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