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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讲课费问题

2018-06-27 11:51:53
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2018年29号文后,支付给专家的讲课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做帐时还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吗?企业凭与对方签署的劳务协议及自制凭证可以做帐吗?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2018年2第28号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因此,1.您说的29号文,是关于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与您说的问题无头,您说的是不是28号文。
2.另外根据以上规定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是需要专家提供服务费发票的,除非支付的讲课费用没有到达起征点,可以凭收款凭证来税前扣除,收款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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