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一、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国在东南亚患登革热,在境外住院治疗费用2万多,现有以下问题:
1、该笔费用能否在公司列支?
2、若能列支计入哪类科目?
3.该笔费用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4.若公司列入,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二、我公司是外贸公司,出口采用进项退税方式,现有一批货物空运,已作销售收入入账,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客户解决付款,货运公司同意补偿部分损失,请问:
1收到货运公司补偿款如何入账?
2.该批货物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3.销售收入可否冲回?
4.进项税能否退税,若不能退,出口是否视同内销交销项税。再进项抵扣?
望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1.贵公司发生的治疗费用支出,应计入福利费中,按福利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以上第四项规定的的福利费支出,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2.收到货运公司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贵公司应把确认的销售收入冲回,这样应收账款也就不存在了。
不能申请退税,货物非正常损失,进项不能抵扣,也不用做内销,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