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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无偿提供安置房需要视同销售交税吗?

2018-07-12 00:57:0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甲公司2009年以1.5个亿拍了一块地,拿地时另附加条件是房屋建成后,甲公司必须无偿向当地政府提供部分开发的房屋供政府做安置之需,假设甲公司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成本价为5000万元,当时市价为1个亿。

请问倘若该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前,甲公司应交哪些税?计税基础是多少?有什么政策依据?



倘若该业务是发生在应该增后呢?,甲公司应交哪些税?计税基础是多少?有什么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营改增前请参考一下文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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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营改增后,未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参考以上文件,应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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