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方投资一家企业股权在50%以上,从2012年-2016年投资的公司连续发生巨额亏损,从2012年开始已不在经营,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2016年的汇算清缴时我们可以依据财税2009年57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确认损失吗?我方还需要提供什么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依据财税2009年57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确认损失,应出具审计报告,被投资企业的停业证明,还应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