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存货存在以下两种损失:1、因暴雨存货被雨水浸泡造成的损失。2、因暴雨存货受潮而霉烂变质造成的损失。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置?如果某项存货的损失占该项资产的10%以上或增加亏损10%以上,是否必须有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关于专项报告,我咨询了本地税务师事务所,他们说根据税总函[2016]407号中的规定,已取消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如果真是这样,企业在作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料的时候是不是就不需要专业机构的专项报告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总函[2016]407号是停止税务师承办这项业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损失金额较大,还是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出去鉴证意见。这两种原因造成损失的存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能够提供以下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总函[2016]407号 2016.8.14
税总函[2016]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事项”中“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精神,税务总局正着手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涉税专业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鉴此,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因暴雨造成的损失不能确定就是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如果在雨季,防护措施得当可能就不会造成损失,所以这种情况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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