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8年277号文,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我公司与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可以作为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2000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可以作为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