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台资制造企业,台湾母公司派过来几位台籍领导,请教一下,他们在台湾母公司的收入也都要全部申报吗?如果在台湾还有别的零星收入,我没有及时申报,会有什么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外籍个人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并且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外籍个人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3、外籍个人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来源于境外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请根据以上规定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