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车辆制造的企业A,今欲在异地(跨省市)设立一个生产车间B,税务如何处理?
我看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注册地缴纳,增值税是经营地缴纳。
那么,请问按税法规定,生产车间的货物发货到注册地,这样的话,生产车间需缴纳增值税,并开发票给注册地。这样的话,由于生产车间没有进项抵扣,是否就存在增值税多缴纳的情况。
毕竟,日常采购、设备购买、厂房建设均以母公司名义操作的,这些进项是否都应该在注册地缴纳。
从操作来看,可能企业自身费用上升比较大 。
特此申请
谢谢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可以在当地注册一个分支机构即可。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贵公司在税收筹划时应合理开具进项税额发票抬头,以免出现有销售业务无抵扣发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