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集团公司及下属集团公司,能以两个集团公司做统借统还业务吗?
2、统借方为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两种统借模式的主要区别?集团内的财务公司要求为独立法人的吗?
3、集团内核心企业的非全资子、孙公司贷款是否也符合统借统还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1.符合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的企业集团才可以适用统借的政策。
2.核心企业和财务公司是没有区别的。财务公司要求是独立法人。
3.企业集团中的非独立核算子、孙公司属于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如整个集团符合企业集团定义,则借给子、孙公司的借款是可以适用此政策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