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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并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咨询

2018-08-29 14:55:30
提出如下问题:
一、背景资料:

(一)、A公司(非上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有股东:1、李先生30%,2、王先生20%,3、深圳市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简称“甲企业”,这个公司里面合伙人都是A公司高管,李先生与王先生也是其中合伙人),4、其他基金公司30%(专业基金公司,有限合伙,自然人)

(二)、B公司(上市公司),在今年4月经过证监会批准通过对A公司股东增发股份合计30亿,然后并购A公司,A公司就成了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后A公司原有四个股东持有B公司的股票了。

(三)A公司原有股东怎么缴个税?按什么税目缴?怎么计算?有法规条款吗?因为没有拿现金是否可以分5年吗?我的手机:13925297686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A公司原有的自然人股东按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税率20%。公司股东的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股东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这种情况未规定可以分期缴税,建议在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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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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