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精神,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比如该文件钢结构专业分包,可以分别核算,发票分别开具。
请问专家对此如何理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举例说明,A公司生产钢结构并负责安装,签定1000万元的合同,其中钢结构400万,安装费600万,则A公司应分别核算,分别开票,400万按16的税率开票,600万按建筑服务10%的税率开票,也就是按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您能明白吗?如还有疑问请提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