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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8-09-12 15:53: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月末跟客户的对账时间是25号,25号以后发到客户的货物都是做无票收入。跟客户只有基本交易合同,规定付款时间为收到我公司开具发票后的次月付款。每次交易没有具体的交易合同,只有订单,这种情况下25号以后发出去的货物需要做无票收入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贵公司如果有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日期,贵公司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确认收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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