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厨房用品,产品销往欧美国家,属于事项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2017年5月10日,公司与国外客户Johnson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10万美元。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产品生产线出现问题,出货延期导致船期拖延,公司自营报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成交方式为FOB,报关金额为10万美元。对于延迟船期的损失,在与国外客户反复协商后决定,这批货物的海运费由国内公司承担,不再向国外客户收取。对于此笔业务,报关单上注明FOB价为10万美元,公司又支付海运费1万美元,该公司是按10万美元申报免抵退税,还是冲减海运费后的9万美元申报免抵退税?若国外客户扣除1万美元运费款后,向我司支付9万美元,又该以何种基准申报免抵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可以依据最终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做为出口退税的申报基准数。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我的回答不全面,建议参考税务机关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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