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所属矿山的采场、排土场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用地。2013年以租赁形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由于当时未及时备案,现主管税务机关以2015年前未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的政策规定,要求我们补缴该部分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其间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也同意我们补办备案。现因税收压力大,又反悔,要求我们限期缴纳!不然就强制执行!想问老师,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有依据?按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是否可以补备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方面没有税收文件规定,这是当地税务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规定。建议在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