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集团想统一用一个公司来集中采购原料,因为这个公司原料用量很大。然后这个公司再把原料销售给集团其他的分公司,请问这一块如何涉税?集团下属的分公司都是免增值税企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问您所说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这两个性质是不一样。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如果是子公司,则销售给其的原材料按正常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如果是分公司,要分具体情况来缴纳税款,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则贵公司销售原材料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按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来执行,非同一省的,总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如果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则原材料的移送不用缴纳任何税费。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从您的描述分析,把原材料销售给子公司,销售原材料是不免税的,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所得税等。从合理的角度来考虑,还是由子公司自己购时比较合算,可以少缴纳销售原料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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