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开发集团公司,现在已以100万元现金注册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继续经营房地产开发。现准备继续以一宗土地作价3000万元为全子公司增资,请问:集团公司上哪些税?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母公司以土地对子公司进行增资,会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财税【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