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8年6月购进的低于500万的研发设备,8月份改变用途,用于出售,该设备折旧已全部折完,这种情况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且认列的折旧费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贵公司购入的设备低于500万,依据上述规定是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但不需要再计提折旧。如果贵公司没有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而是按期计提折旧的,应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加速折旧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60%。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贵公司购入的设备一个月就计提完了全部折旧肯定是有问题的,这样操作肯定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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