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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卡的相关问题

2018-10-26 11:08:13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销售部门在销售公关过程中,有给客户购买预付费购物卡的需求,请问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要求?最新的税务局文件?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

购卡方

a.购卡方作为持卡人直接购买货物或服务,根据货物或服务的清单作:

借:库存商品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由于购卡方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凭销售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明细单作为原始凭证。

b.购卡方将预付卡发放给员工,由员工持卡消费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税务处理:非货币福利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向员工发放预付卡需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购卡方将预付卡对外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税务处理:企业将预付卡对外赠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公益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也明确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受赠方为个人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购买的预付卡,赠送客户的,要代扣代缴个税,并要附赠送的清单,计入业务招待费,按有关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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