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在江苏,从事农业生产加工,请问公司位于农村的生产加工基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具体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特别强调: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但是《江苏省人民**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等则补充规定:“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因而依据上述的规定,在江苏全省,农村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地也是需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 而您在事实将自己生活居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了,那么按照上述的规定,也就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