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例如,我司销售给国内B公司货物100万,由B公司付款80万,另外20万由国外B的母公司A公司付款。我司与A公司属于合资企业,也有业务往来。请问这操作可行吗?是否涉及哪些风险?如何规避?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如果贵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按上述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原则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未进行约定,那么对方单位在付款时付款单位与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不符是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否则可能会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