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集团公司,在广州分公司调来一名员工来我司(海南)工作,其劳动合同是与广州分公司签署,且工资社保公积金都由广州公司发放及缴纳,广州公司与我司签署服务合同,我司把这名员工工资社保等全部付给广州公公司。
我想咨询下老师,这算劳务派遣吗?我觉得不算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要与独立的派遣公司签署的。
我司如何做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于您提出的上述情况不算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集团公司与您公司支付调来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挂在其他往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