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在前一个问题,我司已经追加提问,未有回复,现重提这个问题!
我司为集团公司,在广州分公司调来一名员工来我司(海南)工作,其劳动合同是与广州分公司签署,且工资社保公积全都由广州公司发放及缴纳,广州公司与我司签署服务合同,我司把这名员工工资社保等全部付给广州公公司。
现在如果我们三方签署三方协议《调派人员协议书》,如果是这种方式签署是否可以,是否广州公司需要开票(如果开是什么项目),海南公司如何怎样记账?(注:海南公司与广州公司是同一法人,独立的法人主体)
《调派人员协议书》
甲方(使用方): 海南公司 法人代表: 两家公司同一法人 乙方(调派方): 广州公司 法人代表:两家公司同一法人 丙方(员工): 该员工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开展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合作、协商,现向乙方借调丙方协助甲方宝马新车销售部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整个销售部人员管理、车辆库存管理、车辆采购及销售管理、厂家返利支持收取管理、与厂家沟通、配合乙方总经理、各部门及整个团队的工作及运营管理等。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丙方作为乙方派出人员到甲方企业任职期间,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一、调派人员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需要,丙方由乙方调派至甲方甲方宝马新车销售部门管理工作等相关工作及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调派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调派时间调整,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甲方可视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接受其他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导致甲方损失的; 4)泄漏甲方商业机密或违反甲方保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丙方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不能胜任甲方工作需要的; 2、甲方为丙方提供住宿、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工作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负责丙方的考勤记录。同时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丙方进行加班工作,但需给予国家规定的休息时间和相应的加班费用。 4、甲方应承担调派人员调派期间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及其他补贴费用等。 5、调派期间,如调派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主体单位为甲方。除应由国家社保赔偿的部分外,其它涉及应由劳动关系隶属单位承担的治疗、康复、补偿等其它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调派人员的准确人事信息和工资信息。 2、负责调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发放,按期为调派人员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负责对调派人员工作情况的了解,配合甲方管理调派人员,如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应提前6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为甲方推荐双方认可的替补人员。 4、调派期间,调派人员享受乙方同等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如乙方调整工资或职级体系,调派人员仍同等享受,调整依据可由甲方提供。 5、调派期间,如调派人员与甲方发生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需协助处理纠纷。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全部精力用于甲方要求的工作任务,履行其本职工作,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2、调派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3、调派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 4、调派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5、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返回乙方。 六、费用的支付 1、调派人员的工资费用(含各种社会保险),由乙方每月先行垫付,并将相关数据(调派人员的工资标准、社保基数等工资信息)提供给甲方,由甲方转账支付给乙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调派人员的各项费用,从调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实际调派时间予以结算。 七、其他 1、调派期结束后,如甲、乙、丙三方同意延长调派时间,由三方协商签订续驻协议。 2、甲、乙、丙三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甲、乙、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6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进行协商。 3、协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三方签署三方协议《调派人员协议书》,这种方式签署是可以的,广州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
参看“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一条,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集团公司借调员工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挂往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