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每年四个月的高温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广东中山)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此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津贴”中包含“高温作业临时补贴”。2012年6月,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既然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税,据此,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将高温津贴并入工资总额征收个税。
一些省份已将高温津贴列为税前扣除,即不对高温津贴征收个税。如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标准支付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上海市则从2011年起采取了一种变通办法,将高温津贴列入“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这样就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收个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