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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超过一年,要如何处理?

2018-12-15 07:38:33
提出如下问题:
增值税已缴纳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年,要如何处理?需要强制确认收入和缴纳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分情况而论;
  预收帐款各行业有一定的挂帐期限,到了这期限就要转收入,转收入就会产生利润,有利润当然要交所所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得到了验证,“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而这里的条件则更为细致,必须同时具备“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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