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员工因不满公司将其开除且未赔偿,将我公司告到法院,现法院要求我公司赔偿,这笔赔偿款计入了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这项业务属于民事赔偿支出,民事赔偿不属于下文规定的内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