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总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由分公司收款,开发票,确认收入,这种操作方法是否可行?
如果分公司跨省了,对增值税有什么要求?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说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一般都是非独立核算的,流转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或部分缴纳),所得税是要由总公司来合并申报、缴纳的(当然分公司也要申报、缴纳一部分)。
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由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由分公司收款、开票,并无不当。关键是要平衡好总公司、分公司在两地的税收贡献,否则税务部门有可能会找你麻烦。
如果分公司跨省了,对增值税没有什么要求,交易是供给分公司的,开票给分公司是合法的。发票应当与实际交易一致。
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因为技术服务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由分公司收款,开发票,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