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背景: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我公司的供应商赠送给我一批货物样品,由我公司以我公司名义以“货样广告品A”的贸易方式出口。 供外商用于产品测试。 这批货样我公司不收汇(外商不向我司或我司供应商付钱),与此同时按约定我司供应商也不向我司收钱、开票。
Q:这种情况下我司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以下规定: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规定,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