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钢铁企业,为相应国家一带一路优质产能走出去政策,计划将钢铁产能搬迁至境外,涉及到主要机器设备出口。由于这些机器设备以使用过旧设备为主,请问国家对旧设备的出口有无限制性政策?部分设备为2009年以前购入,当时增值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现在办理出口的话,办理出口退税,提供什么资料如何计算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依居财税[2012]39号文第四条第六款规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