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 本公司为港澳独资企业,两个股东均是境外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公司的股权比例是:甲股东75%、乙股东为25%。由于两个股东是境外的关联企业,现计划将公司股权全部合并至甲企业。
二、 由于以上成立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实际上全部为甲股东所有,乙方所持公司股份为甲方委托,当时两股东在境外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该协议未在国内工商局登记备案)。请问这种情况,用什么方式操作才能做到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该业务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及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收购或企业合并?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税收筹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2、该业务不适用财税(2009)59号及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收购或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