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企业,2018年3月18号成立,现有员工42人。没有成立工会,当地税务说是按应发工资总额的30%做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请问工会经费必须要缴吗?另外是按应发工资(扣除个税前)还是扣除个税后的实发工资做为*30%(计算计税依据)的基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工会经费必须要缴纳,应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