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国税函2011年100号文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中的销售软件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何理解?是指混合销售吗?比如:销售机器设备必然包括安装收入、运输费以及售后服务收入,这些算不算销售应税劳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销售机器设备包括安装收入、运输费以及售后服务收入,这些算不算销售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