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嵌入式软件销售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销售收入分摊
国税函2011年100号文中“销售软件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何理解?是否指安装、运输等费用?比如:销售机器设备及嵌入软件一共100万,硬件设备成本60万,软件和硬件进项税共计30万,软件销售收入按照100万-60万(1+10%)=34万,那么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66%和 34 %在硬件和软件之间分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