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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后收到的发票并付款
2019-06-01 14:47:33
提出如下问题:
已计提未支付的2018年度广告费,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预计2019年5月31日前可收到发票并付款),但实际预计于2019年6月方可收到发票并付款,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扣除的此部分广告费,有什么影响吗?税局核查时会调增并会产生滞纳金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前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而预提的成本,费用,全部调整增加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贵公司上述费用未取得发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税务机关核查时会调增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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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您好:可以适用此文件。如果贵公司出现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对公司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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