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税问题

2019-06-04 13:01:0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上市公司,企业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请问老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用不用交税,如果需要都缴纳哪些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缴纳所得税,资产的各项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确认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缴纳所得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应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资本公积已经缴纳印花税,不需要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05 字体: 【大】 【中】 【小】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