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现确认全年一次奖励金发放政策的执行问题
根据财税〔2018〕164号 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全年一次奖励金扣除政策(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选择按年度综合所得代扣个税。
三种情况:
一、 员工全年工资类综合所得减各项扣除后少于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年终奖并入后,也少于或略大于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3%税率内);
方案:年终奖并入全年工资类综合所得。
二、 员工全年工资类综合所得减各项扣除后大于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年终奖按全年一次奖励金政策计算,与全年综合所得的税率相当;
方案:年终奖按全年一次奖励金优惠政策扣税。
三、 年终奖金额巨大,与员工全年工资类综合所得代扣税率差异很大;
方案:是否可以将年终奖拆分,一部分并入全年工资类综合所得,另一部分按全年一次奖励金优惠政策扣税?比如,年终奖20万元,其中5万计入综合所得,剩余15万按全年一次奖励金扣税。
其他问题:一个公司针对不同的员工,是否可采取多种奖励金的扣税方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公司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年终奖扣除方式全年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以其他名义补给个人的款项只能做为工薪金的一部分进行个税计算。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