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由于资产负债无法满足银行要求和贷后检查(银行贷后检查人员按资产评估报告数据,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所以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增加值对应资产和资本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现在税务部门要求增加的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我司认为根据印花税的定义(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和印花税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才缴纳印花税,而此评估既不是法定重置,也不是公司改制,所以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因此不可以缴纳印花税。请问老师,税务部门和我司谁对印花税的理解是正确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