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家咨询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公司2010年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实收资本也是200万,甲出资110万占比55%,乙出资80万占比40%,丙出资10万占比5%,2018年3月因公司业务需要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甲认缴800万(含实缴110万)乙认缴1190万(含实缴80万)丙认缴10万(含实缴10万),2019年3月乙出资15万将丙的股权全部购买,2019年4月乙以2万月价格将0.1%的股权卖给了丁女士(2万/2000万=0.1%),现在公司根据股权转让情况代扣丙5万*20%=1万个人所得税,乙出售给丁的2万元的股权该怎么算股权转让所得税??也就是乙收入2万元,股权原值是按多少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乙转让0.1%股权属于平价转让,而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会核定转让价格,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