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和B公司都是YY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借款1800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年息8.64%,这笔贷款B公司借给A公司无偿使用,B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的利息时,要缴纳增值税吗?这属于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吗?具体账务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一般是指集团中的母公司)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