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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流一至的问题

2019-07-17 08:04:5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发运原煤的经销商,我们和甲公司签订了一笔合同,甲公司和A电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我们和甲公司合同约定:由我司将原煤汽运至对方指定的A电厂,运输由我公司按排承运和结算,以电厂的到磅吨位为结算吨位,再以一票制和甲公司结算。问题来了:电厂的收货磅单只有一份提供给甲公司,我们没有销售的结算磅单,只有上游煤矿给的出磅单,这样能否将电厂给甲公司的磅单复印件做为销售的出库单呢?在税务检查中是否会有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可以凭磅单复印件做为销售的了库单,再加上上游企业的出磅单,完全可以做为您开具发票的支撑。税务检查方面是没有风险的。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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