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商品零售企业,为方便顾客,在地下设有收费停车场。根据顾客需求,我公司允许顾客使用购买商品累计的积分在停车场停车。请问专家:使用积分在停车场消费是否需要按照停车场收入计税?税法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换得积分的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积分兑换的分录
借:现金
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车位服务全额计提的销项)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