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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到异地,暂估的账务处理

2019-07-24 00:05:16
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在广州,需要开出1张工程发票给江西南昌,需要办什么手续,提交什么资料?



2.2018年末,发现收回的库存商品发票金额>暂估库存2万元,如何做账务处理?



3.当月做的暂估库存商品,收到部分发票,而存在差额,如何做账务处理?没收回发票的部分,要做账务处理?



4.出售已使用的无形资产,如何做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需要提交合同,结算单据,付款单据,工程验收单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应将原暂估金额冲回,重新按发票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3、当月做的暂估库存商品,收到部分发票,而存在差额时。应作废暂估凭证,按发票金额做账,没收回发票的部分按暂估金额做账。
4、借: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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