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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客户给开具的“物流辅助服务--运费”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

2019-07-29 21:55:51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我单位的供货客户给开具的“物流辅助服务--运费”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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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备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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