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商业零售企业,财务核算是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而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而短期薪酬包括了职工福利费,而我公司的员工工作餐费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在员工(销售人员)已用餐而未付款的情况下按以下进行核算:
借: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付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由于款项都是跨月支付的,故此导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每个月末都会出现“贷”方余额,而我公司正在进行IPO审计,审计人员提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月末不能出现“贷”方余额,要通过以下方式转到预提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
付款时减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
请问审计人员的以上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月末不能出现“贷”方余额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现在不再采用按固定比例计提福利费的方式,而是在实际发生时入账。贵公司可以再当月支付餐费,亦可以按审计人员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