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商业零售企业,财务核算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我公司员工的工作餐费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的。
由于我公司是商业零售企业,员工人数较多,故此每月的工作餐费要6万元左右,而这些餐费都是在用餐后的次月向餐馆结算的,而我公司正在进行IPO审计,审计人员提出其餐费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用餐的当月进入费用,故此我公司按以下进行核算:
1、每月底按照当月用餐费用核算损益:
借: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 6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60000(元)
2、次月付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由于餐费都是次月支付的,故此导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每个月末都会出现60000元左右的“贷”方余额,而我公司IPO审计人员又提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月末不能出现“贷”方余额,要通过以下方式转到预提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6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 60000(元)
2、次月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 60000(元)
贷:银行存款 60000(元)
请问员工餐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后,由于次月支付导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月末出现“贷”方余额,是不是有制度规定不允许“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月末出现“贷”方余额而一定要转到“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是哪个制度规定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月末是可以出现“贷”方余额,没有文件规定此科目月末不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是审计公司从公司准备上市角度考虑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