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开了两家公司,同样的员工在同一地址办公,现在,公司将员工工资分别在两个公司列支,即同样的员工在两个公司领取不同金额的工资,但社保分别在其中的一个公司缴纳。请问:
1. 员工可以在两个不同公司领取工资,在其中一个公司缴纳社保?对于公司而言,没有缴纳社保的那部分员工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吗?
2. 员工在两处领取工资,年终自行汇算清缴还是公司代缴?员工在没有社保公司领取的工资算劳动报酬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号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 ,1.是否缴纳保险不是税前扣除的条件,只要贵公司发放的工资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其工资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而不管保险是否缴纳。
2.目前来看,是员工自行清算。如果两处取得的都 属于工资性质,那么不需要按劳务报酬来计算个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